英漢字典[ATTORNEY]: 法律案件的專業代理人

attorney

attorney

noun (countable)
UK/əˈtɜː.ni/US/əˈtɜːr.ni/

A person appointed to act for another in legal or business matters.

同義詞典
同義詞
反義詞

使用方式

在法律事務中提供建議、代理訴訟與辯護的專業人士。

在英語語境中,「attorney」指的是具有正式執照、能在法庭上代表客戶並提供法律諮詢與代理服務的律師或法律代理人。實務中,一般民事或刑事案件都會請「attorney」協助:民事案件常需處理財產糾紛、離婚協議等;刑事案件則涉入被告辯護或檢方起訴。「attorney」除了熟悉法條、程序,也負責向當事人解釋法律風險、擬定訴訟策略,並在法庭上代表客戶陳述立場或進行辯論。舉例來說,你可能會說:「I consulted an attorney before signing the contract.」表示你在簽訂合約之前已經諮詢法律專家,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在專業討論或正式文書裡,如果是美國法域,常會使用「attorney-at-law」稱呼實際執業的律師;而在英國及其他地區,則可能區分「barrister」與「solicitor」,強調庭辯或事務律師的不同分工。對於商業交易、移民申請或遺囑管理等較複雜議題,一位熟悉該領域的「attorney」常能提供精準的法規諮詢,協助你理解條款細節並避免違法風險。如果你面臨法律糾紛或單純想確保自身權益,及早諮詢「attorney」能有效降低不確定性與後續糾紛。

替代選項

若要表達與「attorney」相近或略有差異的概念,可以根據司法體系或法律專業分工採用不同詞彙。首先,英國體系下的 “barrister” 與 “solicitor” 代表庭辯律師與事務律師的分別;“counsel” 也經常用於正式場合,泛指法律顧問或律師團。對於偏重日常法律諮詢與手續處理的服務,可用 “legal advisor” 或 “legal consultant”,指那些能協助擬訂合約、草擬法律文書、建議策略但不一定出庭者。在美國,除了一般性的「attorney」外,也有 “district attorney (D.A.)” 代表檢方或地方檢察官;“public defender” 則是政府聘請、提供被告免費辯護的律師。若你要強調「代理權」,可以使用 “power of attorney” 指授權他人代表自己處理法律或財務事宜。這些詞彙使法律體系中的角色與功能更加清晰,也能精準對應不同國家或制度的律師職能。

寫作

在正式文書或報告中提及「attorney」,可用以闡述代理訴訟、法律責任等議題。例如:「The company hired an attorney to review the merger agreement.」顯示企業在重大商業決策前必須透過律師審核文件,以確保合規性與利益保障。若你的文章聚焦在法律訴訟程序,可詳細描述律師如何舉證、列舉法條並保護委託人的權益,也能輔以案例來強調「attorney」對結果的關鍵影響力。若你想在學術論文或政策文件中探討法律制度,能進一步區分各種類型的律師角色,如檢察官(prosecutor)、辯護律師(defense attorney)或法律輔助機構(legal aid)。同時,可加入各國差異,例如美國律師必須通過州級考試(bar exam),英國律師體系則需依 “Inn of Court” 培養制度等。透過這些補充資訊,讀者能更完整理解「attorney」在法律運作中的功能與限制。

日常對話

在日常談話場合,人們說起「attorney」通常是指和「律師」差不多的意思,但在美國英語裡更常直接使用「attorney」來表示具有法律代理資格的人。比如,你可能會告訴朋友:「I need to find an attorney to handle my immigration paperwork.」,表明你想要專業律師協助申請文件或確認流程合法性;也可能與家人分享:「My attorney advised me not to sign the contract yet.」,表示在得到法律意見前,你不想冒然行事。若有人提到「attorney fees」,則多半是在討論為法律服務支付的費用,從諮詢費用到出庭辯護成本不等。有些人也會提到「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指的是律師與客戶間的保密原則,象徵雙方間高度的信任度與法律保障。日常對話中談及「attorney」時,大多不必過度解釋專業分工,僅需明確告知對方你在尋找或諮詢的是法律專業人士即可。

詞源

「attorney」一詞源自中古法語的 “atorné”,表示“to appoint someone”(指派某人)。進一步可追溯至古法語的 “atorner”,意思是“to equip or furnish”。在英語形成早期,這個字專門指「經法定程序受權代表他人行事的人」,後來因英美法律體系的演進,逐漸與「lawyer」產生重疊或替換使用。在美國,從英國承襲的普通法系中,「attorney」成為一般稱呼律師的主要詞彙之一,尤其在法庭實務或正式文書上更顯常見。此字又能細分為「attorney-at-law」(法庭律師)與「attorney-in-fact」(受委託代理人)等類型,呈現出法律實踐或授權範疇的多元性。時至今日,「attorney」在美國社會廣泛運用,同時凸顯了律師專業在法治環境中的重要地位,也呼應歷史上從民間糾紛到重大訴訟都需要專業法律代理的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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